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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師服務規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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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苑裡鎮客庄國民小學教師服務規約   104.06.24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
一、教師之聘任、權利、義務、待遇、進修研究、退休撫卹、離職、資遣、保險參加教師組織、申訴及訴訟等依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二、教師應恪遵教師法,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,善盡優良教師之職責。於校園及教學中,不得為特定政黨、宗教、種族做宣傳,立場應保持中立。 

三、教師有應校長依規聘請擔任導師、實習輔導教師及兼任(辦)行政工作之義務,不得拒絕。對學校委辦事項(如學生營養午餐、導護工作、社團指導老師等)應確實善盡職責。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、輔導責任,加強校園霸凌防制之宣導,對於被霸凌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學生,積極協助,進行輔導並依據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」相關規定處理相關問題。 (新增)

四、教師負有處理班級事務(如班級生活公約之擬定、自修、午休之督導,教室環境整潔之美化、節約能源、缺曠課之處理,家庭聯絡簿之批閱、家庭訪問…)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各項活動競賽及校園偶發事件處理之義務,以導引學生適性發展,培養健全之人格。並切實遵守不實施體罰。 

五、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,校務會議決議及各級學校教師會制定之自律公約。出差勤及請假依「教師請假規則」及有關規定辦理。

六、教師應依指派參加各項研習、出席各項慶典、週會、升降旗及各種有關會議,並履行會議之決議。

七、教師應依學校安排之課程授課,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安排其他課程科目,仍應接受,不得拒絕。教師按課表授課,不遲到、早退或曠課,如因差假所遺課程,應事先經學校同意並依規定做好妥善之安排。

八、教師於寒暑假期間,應從事進修、研究、研習或準備教材。學生放假期間,如因教學或業務需要,有到校服務之義務。

九、教師對於教學,應充分準備教材,採用適當教法,注意教室管理,認真批改作業,實施補救教學指導,假期學習活動,確實做好教學評量等有關工作。

十、教師對教師法第16條第7款所規定「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」之認定,如有爭議,得提請教評會評議,並接受其決議。

十一、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,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,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。

十二、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課(職)務,如有該情事應事先簽經校長同意,並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。

十三、教師之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,悉經學校教評會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議決辦理。 教師聘約有效期間,不得中途離職,如因故必須離職者,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評會審議後,提請校長同意,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。雙方對來年為聘約,若教評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,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通知對方。

十四、學校如因減班或其他原因導致教師超額時,超額教師依「苗栗縣苑裡鎮客庄國民小學超額教師處理要點」辦理。

十五、教師於執行教學、指導、訓練、評鑑、管理、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,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,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,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。(依據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」第7條) 

十六、教師如有違反刑法第227條: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、猥褻規定者,經教評會決議後予以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。

十七、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,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,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。 (依據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」第8條)

十八、教師留職停薪期間,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行為特別之規定。

十九、教師如違反聘約,應交教評會審議,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教師對評議不服者,可提請申訴及訴訟,請求救濟。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
二十、本服務規約,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,如有增加或修正應經校務會議討論後實施。



學校地址:苗栗縣苑裡鎮客庄里新興路21號
●電話:(037)865646 ●傳真:(037)865660 ●IPOX:070-970-1180 ●TANET:905188000
最後更新時間:2024-04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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